淄博公车改革全面实施 月补贴共分七档500元起

2016-05-06 20:38: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丁稳

  淄博市公车改革全面实施,将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区县、镇(街道)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图片来自网络)

  淄博市公务交通补贴共划分为7个层级,标准从500元到1690元。(图片来自网络)   大众网淄博5月6日讯(记者 丁稳)今日,大众网记者从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日前,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志着淄博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根据实施方案,淄博市将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区县、镇(街道)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淄博市公务交通补贴共划分为7个层级,其中最高为厅局级正职,将补贴1690元,最低为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将补贴500元。

  党政机关在编人员参加本轮改革

  淄博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先行参加本轮改革。符合参改条件的市属、区县属功能区管理机构,分别按照市属部门、区县属部门参加改革,党政机关兼任非参改单位职务的人员,按编制所在机关的现任职务参加改革。不得将参改单位的编外人员和在编不在岗人员列为参改人员。

  鼓励淄博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正厅级第一副主任、市政协主席和区县、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淄博市安全系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独启动实施,市及市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央、省有关要求另行部署。

  公务交通补贴划分7个层级 500元到1690元

  方案公布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淄博市域范围内统一执行7个层级的每人每月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驻淄省属参改单位执行淄博市的补贴标准。

  允许参改单位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进行单位统筹,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与全省同步适时适度调整。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公务用车公开拍卖

  方案规定,要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市、区县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要制定处置办法,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参改车辆的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执法执勤车辆

  方案指出,主要任务为改革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它车辆。

  在符合公务交通成本节支要求的前提下,市级、区县级党政机关(含符合参改条件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在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总量内予以保留。市级党政机关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性质,先行在相关部门核定保留5辆以内的车辆,保持正常运行。然后建立统一的集中管理使用平台,并于2016年年底前到位。其中,人员编制301人及以上的不超过5辆;201人至300人的不超过4辆;101人至200人的不超过3辆;51人至100人的不超过2辆;50人及以下的不单独保留车辆,实行归口保障,人员编制与相关部门合并计算,相应的机要通信和应急事务由归口机关统一保障。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该控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市、区县分别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60%、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功能的部门,市、区县分别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的50%、60%保留;鼓励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专用摩托车作为执法执勤交通工具。

  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继续保留。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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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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