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出台《泰安市水文管理办法》

2018-02-23 10:0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泰安2月23日讯 近日,为加强水文管理,泰安市制定出台《泰安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服务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办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管理、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办法》,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城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其他县(市)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渔业、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文管理的相关工作。

  规划与建设

  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其他内容。

  其中,市水文站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报省水文机构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建、改建水文测站或者水文设施。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确需迁建、改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此外,根据《办法》,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监测与预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

  市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准确地收集监测资料,具体包括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城市水文监测及研究,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水质、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温等水生态要素监测。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因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和调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市水文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等水文监测项目。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并服从市水文机构的监督管理。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保证测报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雨情、水情和旱情信息、洪水预报,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和旱情信息需经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资料管理与使用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和共享制度。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监督与管理

  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大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中小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2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种植树木、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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