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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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第36期名单,15人上榜。其中7名为男性,8名为女性;最高欠款达650万元及利息,最低欠款1.7万元及利息。
记者了解到,被执行人刘桂珍因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16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刘树森、刘锁、王文婷、刘沛林未履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4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贾涛、李楠因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74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吴红因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2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李璐璐因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1.7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黄斐斐、张大伟因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51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公延苓因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员利民因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18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王清、杜召元因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65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已进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名单发布之日起主动和人民法院联系,积极履行义务。凡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时间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一经人民法院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泰山区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联系电话:8625116、8625125。(齐鲁晚报 齐鲁壹点 见习记者 王坤)返回泰安大众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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