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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要求公安质检人员不得参与车检机构经营

2014-05-19 08:35:00 作者:杨柳  来源:楚天都市报

      原标题:两部门要求公安质检人员不得参与车检机构经营

      

      一图说新政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

      导读:昨天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推进检验制度改革。针对当前机动车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着力破解车检难题,推出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和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等政策,同时规定公安、质检人员和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同时,年底前在全国完成省内异地检验推广,并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6年以内小型私家车 免予上线检验

      《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意见》在法律规定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推行过渡性改革措施,简化6年内小型私家车检验方式。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客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发生伤亡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检验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介绍,如果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据介绍,《意见》在调整私家车检验政策的同时,严格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等重点车辆检验,增加检验项目,严格检验标准,推行应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提高检验专业化水平。在试点的基础上,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积累经验,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检验制度。

      建立倒查机制致死交通事故可查检验机构

      同时,此次《意见》还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注检验机构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对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政府部门禁止涉足检验机构经营

      据介绍,《意见》明确要求市场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同时要求对于已经开办或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依法清退。对拒不执行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撤回公安交管部门驻站民警减少人为因素

      《意见》提出多项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管的措施,其中规定,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监管平台,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撤回公安交管部门在检验机构的驻站民警,减少验车人为因素。

      《意见》明确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指定维修或保养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形及罚则。规定检验人员接受贿赂、以权谋私,检验机构有篡改数据、伪造结果的,依法撤销资格,并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责任追究倒逼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履行检验职责。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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