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转让购车指标大多不靠谱 存在三大风险
因违反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多例转让购车指标合同无效
社会上各种私下协议买卖、租用闲置指标、挂靠公司使用车牌等办法层出不穷。法官提示,社会上各类关于规避购车摇号政策的支招普遍并无法律上的依据,一些做法虽然可解一定的燃眉之急,但基于法律上对该类做法的否定性评价,双方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是显而易见。
2014年,北京市小汽车指标降至15万辆,其中还包括2万辆新能源车。社会上各种私下协议买卖、租用闲置指标、挂靠公司使用车牌等办法层出不穷,“倒腾”购车指标的双方还会签属协议。昨日,海淀法院称,因违反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倒腾”购车指标的多起案例均被判定合同无效。
身份证和购车指标一块卖
2011年6月,王刚将自己的小轿车以5万元价格售与李强。同年8月,王刚与李强签订协议书,王刚将购车指标与身份证转给李强,指标与身份证终身归李强所有,指标不可与车辆一同出售。不久后李强将小客车车辆指标用于二手车的收售。王刚诉至法院,以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刚的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官评析:
身份证的转让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也不得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就无效后的法律问题,双方可另案予以解决。
夫妻离婚作价购车指标
王翠与李涛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离婚。2012年9月,作为离婚后的财产补偿,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李涛将自己名下的别克轿车一辆及购车指标转让给王翠所有,总价格为10万元,其中车辆价格6万元,购车指标价格4万元。后王翠实际取得并使用上述车辆。李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涛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保护意义上的物,既不可作价买卖亦不存在返还指标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李涛将车和指标一并卖给王翠,并分别予以作价。因上述协议中关于购车指标的作价转让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关于购车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应被确认为无效。
挂靠公司租用车辆指标
2011年8月,李东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李东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落户到运输公司,并挂靠到该公司名下。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李东所有。运输公司每年收取李东1.8万元保险费和车船税。同时李东向运输公司交纳信用保证金1000元。不久后李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运输公司退还信用保证金1000元。
法官评析:
李东因无北京市小汽车购车指标,为给其车辆取得牌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样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该合同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转让购车指标存三大风险
法官提醒
社会上各类关于规避购车摇号政策的支招普遍并无法律上的依据,一些做法虽然可解一定的燃眉之急,但基于法律上对该类做法的否定性评价,双方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转让费或挂靠费问题。作为持有闲置购车指标者或被挂靠一方的运输公司,因为其握有车牌及购车指标,在订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具有较高的谈判地位,收取数额不低的转让费或挂靠费并不开具财务收据的做法并不罕见。因为双方签订的转让或挂靠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而作为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转出方或被挂方应当退还相应费用。但因为该类案件往往并无正式的财务收据或书面的收条,转入方或挂靠方想要索回挂靠费用存在较大难度。
其次,保险理赔问题。实际用车人并非登记意义上的车主,相应的保险及理赔事宜均由登记车主出面进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是实际意义上的车主垫付维修、赔偿费用,而保险公司将相应费用支付给登记车主,实践中登记车主截留保险费用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对实际用车人的权利也是一种损害。
另外,对于转出一方也存在法律风险,如其在转让购车指标时将自己的身份证件一并交出,而持有人用于非法用途,会造成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