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指办发〔2020〕137号)以及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用泰安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公告》(泰指办发〔2020〕70号)要求,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作出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严厉打击。
1、不提前24小时报备,或报备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
2、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的;
3、不使用“山东冷链”系统的;
4、不“索证索票”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购销凭证等);
5、不分区贮存、不实行专柜销售、不实行专人销售(经营)的;
6、不亮码销售的(追溯二维码);
7、经营无“冷链三证”的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
8、不执行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和健康负责。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省委统[详细]
截至2020年底,泰安市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营业收入突破300亿元,同比增长9%,新能源装机总量达313万千瓦,累计发电量达39亿千瓦时,占电力装机的44.5%,同比增长2.7%,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17.37%,超过上级16.5%的激励性指标。[详细]
1月12日,泰安室外温度零下10摄氏度,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磊和同事一起,到用水故障报修的小区查看情况。极寒天气下,自来水管道上冻、水表冻裂等情况频发,抢修人员24小时随时待命,全力保障着市民的用水需求。[详细]
泰安市整合资源优势,服务群众向实处走,构建起全程服务、协同服务、源头服务,上门服务四大服务体系,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大大增强。[详细]
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社保系统分割、数据迁移工作安排,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于2021年1月15日0:00至2021年1月22日24:00进行停机,2021年1月23日0:00恢复正常使用。停机期间将暂停所有医保服务。[详细]
2020年全市完成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4141个,实现交易总额632.24亿元,增收总额7.36亿元,节约总额37.83亿元。[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