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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王雁彬 通讯员 杨静波 新泰报道
9月1日早上7点,新泰交警在新泰城区、新汶城区全面展开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道路行驶专项整治行动。记者跟随新泰交警大队执法过程中发现,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基本都已悬挂号牌,只有极少数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被交警拦下,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据新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总支委员葛朋介绍:“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新泰交警大队将综合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针对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展开全面治理。通过严管严查、常态治理,进一步强化道路管控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新泰市文明城市创建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新泰交警大队以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治理,作为文明城市创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切入点,强化路面电动自行车管控,从严交通秩序管理。目前,已在新泰、新汶城区的繁华路口、路段设置教育整治点,在各重要路口、路段,开展严管严查、常态治理行动,并加强交通高峰时段的管控力度,综合采取劝阻、教育、处罚等相结合的办法,严查严纠未悬挂号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全力推动新泰市民文明素质和法治意识的整体提升。
附:电动自行车处罚相关依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十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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