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男子接受有偿性服务后无钱买单 用剃须刀将美发女老板割喉被判死缓

2017-02-14 12:07: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几起盗窃案,一个小毛贼,竟牵出发生在十几年前的一起命案。济南中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宋从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被告人宋从月限制减刑。

   

  被告人宋从月

  齐鲁晚报记者 宋立山

  几起盗窃案,一个小毛贼,竟牵出发生在十几年前的一起命案。由于接受美发店女老板有偿性服务后无钱买单,当时20岁出头的被告人宋从月竟用剃须刀割断女老板颈部大动脉。近日,济南中院一审宣判了这起陈年大案,判处宋从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

  杀人时才20岁

  一逃十几年

  被告人宋从月1983年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一个农村家庭,只有小学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通过DNA比对发现,他还涉嫌在十几年前杀害一名女性,于2016年5月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济南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左右,被害人董某某租赁了济南市天桥区小董家庄114号门头房用于经营理发店,并在店内提供有偿性服务。2004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宋从月在董某某的理发店内因琐事与董某某发生争执,后用手猛掐董某某颈部并持刀割董某某左侧颈部二刀,致董某某左侧颈总动脉完全离断,当场死亡。经鉴定,董某某系颈部遭受外来暴力作用,锐器刺、切,导致机械性窒息和大失血死亡。作案后,宋从月逃离现场。

  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缜密细致的勘验,最终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除死者之外的第二个人的血迹。民警分析,该血迹极有可能是受害人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过程中嫌犯受伤后遗留在案发现场的,于是将采集到的血迹送检查验。

  直到2016年宋从月因盗窃被抓后,东平警方也对其进行了抽血采样。2016年5月4日,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发现该盗窃嫌疑人血迹与杀人案嫌疑人的血迹为同一人。经DNA检测串并,潜逃十几年的宋从月终于落网。

  没偷到值钱东西

  却牵出当年命案

  如果不是宋从月犯下的几起盗窃案,美发店老板之死恐怕仍难揭开谜底。济南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宋从月先后入户盗窃3起,其中1起系携带凶器盗窃。

  2016年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从月窜至山东省东平县戴庙乡孟垓村被害人徐玉玲家中,窃得徐玉玲存放于楼道下屋内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1辆。

  2016年1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宋从月窜至山东省东平县戴庙乡小刘村被害人刘忠山家中,窃得刘忠山存放于家中厨房内的煤气罐1个。

  2016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宋从月携带一把菜刀窜至其山东省东平县戴庙乡孟垓村东侧、府前街南侧的被害人韩军经营的“湖畔酒楼”,窃得韩军存放于院内车棚中的“福鸽牌”三轮电动车1辆。

  2016年1月6日晚,公安人员在山东省东平县戴庙乡师集村将被告人宋从月抓获,并当场缴获赃物三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各1辆。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宋从月伯母家中缴获赃物煤气罐1个。

  一审判处死缓

  同时限制减刑

  据了解,该案公开审理时,宋从月曾当庭翻供,闪烁其词,否认自己杀人。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即便没有被告人的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定罪。

  济南中院认为,被告人宋从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其中一起系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从月持锐器刺切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颈总动脉完全离断,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大失血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宋从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宋从月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归案之初认罪态度尚可,对案件的顺利侦破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被告人宋从月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盗窃犯罪事实,且所盗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盗窃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济南中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宋从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对被告人宋从月限制减刑。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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