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买了房子的人来说,自然希望自己购买的房子住起来安全舒适,保值增值,但是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例如房屋个别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公共部位损坏需要维修等,这时候,由谁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谁承担呢?
房屋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维修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细则》规定,在物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予以维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及卫生间等房屋的防渗漏工程不低于5年;(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低;(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六)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统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买卖双方在商品房屋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物业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计算。
按照相关规定,住宅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一次性按幢向市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市民购买的房屋若是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后,首先可依据国家关于房屋建筑保修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规定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若开发建设单位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项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了相应保修义务的,在物业保修期满后30日内退还相应分部工程保修金本息余额。
已过保修期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已过保修期限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解决?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问题,我市出台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解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使用维修资金的共用部位是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楼内共用的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落水管、电梯、绿地、道路、公共照明设施、垃圾箱(站、房)、消防设施、天线、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市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依法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以在出保修期后,若是住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可以按照规定经本小区内占有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使用。也就是说,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面积、人数均达到2/3以上。维修费用会按照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已过保修期的房屋,其非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则由住户或产权人自行解决。(王庆云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