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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缺斤少两”维权有道

2015-03-16 13:46:00 作者:  来源:
买房置业,房子的面积是我们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平时,我们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是怎样确定的?当购买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购买时所签合同面积有所差异时我们又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下面就为购房者一一解析。
        买房置业,房子的面积是我们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平时,我们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是怎样确定的?当购买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购买时所签合同面积有所差异时我们又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下面就为购房者一一解析。

      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相关条文,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共有建筑面积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简称,即指各产权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不同房产类型公摊系数并没有固定的比例,主要取决于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的比值。

      目前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制约购房面积“缺斤少两”的相应措施,如现在购买合法商品房,首先该商品房需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提交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且经房管部门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报告》,依据《房产测绘报告》建立楼盘表,以此作为房管部门商品房预销售系统网上签约的基础数据信息。也就是说,购房者购买合法商品房是通过网上签约的形式进行的,其中的签约面积也是经审核后的。当然有时也存在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导致预售签约面积与竣工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的情况,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100%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按照以上规定,购房者可有效维权。(侯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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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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