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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泰安8月30日讯(记者 侯海燕) 8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泰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是泰安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即将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条例(草案)》明确了烟花爆竹的禁燃区域、禁燃场所、禁燃期间,对重大公共活动以及婚丧服务活动中烟花爆竹燃放进行规范,并对违反《条例(草案)》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泰安市禁燃区域划定为:桃花源路暨京福高速公路以东,泰山区京沪铁路暨博阳路及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自然)村以西,环山路以南,高新区配天门大街以北为禁燃区域。泰山景区管辖范围(含大津口乡、黄前镇、下港镇)全部纳入禁燃区域,以最大限度确保泰山景区安全。
此外,将新泰市、肥城市、东平县、宁阳县城区范围纳入禁燃区域,授权两市、两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其他禁燃区域,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规定,禁燃区域的范围应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条例(草案)》将3级(含)以上重污染天气期间作为禁燃期,规定“III级(含)以上重污染天气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III级(含)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环保、气象部门根据《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
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及III级(含)以上重污染天气期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条例(草案)》设置法律责任,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条例明确“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婚丧喜庆燃放烟花爆竹等服务活动,《条例(草案)》也进行了规范。“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期间内不得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如果违反此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规燃放受罚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目前泰安中心城区内无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点),无大型烟花爆竹储存场所(仓库),对烟花爆竹经营行为采取“先证后照”管理模式。
“根据调研,目前,中心城区内无取得短期有效’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点),取得‘长期有效’许可证的企业(点)约30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科科长孔妍说,《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期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条例实施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期满后由原发证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注销。”
《条例(草案)》还设置举报奖励规定,举报奖励办法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草案)》规定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也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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