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派工作人员去现场勘查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泰安市岱岳区文物管理所,对于记者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该处遗址属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称已有人员去勘查,“去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刚刚返回,勘查工作尚未结束,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需要待勘查结束后才能确定选址是否合理。”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上了解到,按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部门回应:已派工作人员去现场勘查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泰安市岱岳区文物管理所,对于记者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该处遗址属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称已有人员去勘查,“去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刚刚返回,勘查工作尚未结束,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需要待勘查结束后才能确定选址是否合理。”
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上了解到,按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更是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责任编辑:聂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