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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17年全国全面施行国五标

2016-02-26 08:54:00 作者:  来源:发改委网站
从发改委网站获悉,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2016年1月1日东部地区11省市成品油已提 前施行国五标准。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从发改委网站获悉,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2016年1月1日东部地区11省市成品油已提 前施行国五标准。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相继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系列政策措施,并部署开 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总体上看,目前相关工作进展顺利。《普通柴油》等五项国家标准已批准发布;国Ⅵ车用汽、柴油强制性标准正加紧编制;国 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如期向东部地区11省市提前供应;全国范围全面供应国Ⅴ油品的筹备工作也在有序实施。但与此同时,随着油品升级步伐加快,“低品油退市 难”问题正日渐突出,尤其是普通柴油违法销售给机动车,造成车用柴油销售不畅,影响了油品升级减排成效,扰乱了市场秩序。此外,部分地方炼厂升级改造滞 后、不合格油品生产流通、各地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

      (一)2016年1月1日起,东部地区11省市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区域内加油站(点)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

      (三)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四)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五)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六)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示,按法规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Ⅴ),0号车用柴油(Ⅳ)),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封闭销售,除农村加油站(点)及水上加油站(点)外,加油站不得销售普通柴油。

      (八)各地方政府组织公安、环保、商务、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 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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