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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实行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制度

2015-04-16 11:14: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近日,为弘扬新时代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推进服务型工会建设,泰安市泰山区总工会筹集资金40万元,建立了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自本月起实行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制度。

      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泰山区职工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患病职工特别是患大病职工自付医疗费数额仍然较高,致使患病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建立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力补充,更是体现工会大家庭的温暖,建设和谐泰山区的实际举措。

      泰山区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救助范围包括,泰山区辖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的在职、在册,且已参加泰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册职工是指现在与本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或农民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退职人员。下岗职工由原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并报上级主管工会统一上报。另外,凡不缴纳或欠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其职工不享受总工会大病救助待遇。

      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保障期限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补助期,同一患病职工在一个补助期内,仅可享受一次医疗补助金。补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补助金的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补助病种方面,除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疾病外,其它医疗费支付额较大的疾病也可纳入补助范围。

      在泰山区补助范围内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因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所花医药费,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参照《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13〕125号)》文件)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3万元(或虽不足3万元但超出家庭年总收入60%以上)的,视自费数额并结合家庭年收入情况一次性给予大病医疗补助金。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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