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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同学过失杀人 泰安一高职生获刑两年

2015-03-12 07:31:00 作者:侯峰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岱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在泰安某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内打闹,之后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此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摔倒。

      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泰安某职业学院学生,因在公寓内打闹推搡致被害人死亡,事发时死者入校仅半月有余。

      岱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在泰安某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内打闹,之后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此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摔倒。

      同寝室同学发现被害人失去意识后向老师报告,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死因为在外力刺激下,胃内容物混有上消化道出血的食物残渣返流堵塞气管腔上端而窒息死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李某出生于农村家庭,其母亲在其8岁时就已病逝,家庭情况较为困难。李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其他违法行为。承办法官多次到案发学校,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并积极协调被告人家属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一直在原地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庭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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