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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2014-11-04 07:33:00 作者:闫克杭  来源:齐鲁晚报
记者从泰安市人社局了解到,《泰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提取保证金支付;工程结束或一年内确认无拖欠行为,退还本息。

      记者从泰安市人社局了解到,《泰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提取保证金支付;工程结束或一年内确认无拖欠行为,退还本息。

      据了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由用人单位缴存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单位、交通运输及水利等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

      《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缴存工资保证金为由,不支付或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缴存工资保证金责任转嫁到分包企业。

      按照《办法》,如遇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农民工可向责任主体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查证属实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不足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比例先行发放。

      工资保证金启动支付后,责任主体部门向用人单位出具《泰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并督促其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办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缴存工资保证金一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责任主体部门核查确认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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