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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黄昏恋搭伙过 老汉因病去世财产分割起纠纷

2014-03-07 08:06:00 作者:毛洁  来源:泰山晚报
张老汉在妻子去世后,独居了三年多。据介绍,俩人在协议中写道,双方只是同住在一起,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无财产继承权。

      张老汉在妻子去世后,独居了三年多。后来,在广场上跳舞时,张老汉认识了同样失去另一半的王老太。时间长了,张老汉和王老太有了住在一起的念头。可老人的想法遭到了张老汉子女的反对。两位老人多次和子女们沟通,决定签订《同居协议》,搭伙过日子,互相照顾。

      据介绍,俩人在协议中写道,双方只是同住在一起,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无财产继承权。

      张老汉每个月都有退休金,并且有两处房产。王老太老家在农村,没有收入,只能靠在外打工的儿子供养。俩人生活五六年后,张老汉因病去世。

      张老汉去世后,他的子女就想将王老太赶出家门。张老汉的子女认为,老人同住前,已经签订了协议,张老汉的财产,如房子、存款等不会由王老太来继承。

      王老太很不甘心,张老汉的子女都平时比较忙,在张老汉生病的三四年时间里,都是她一个人在伺候老伴。王老太觉得她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得不到张老汉的房产,只是要求将张老汉的存款分给自己一部分,却遭到了张老汉子女的拒绝。王老太只得寻求法律援助。

      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像张老汉和王老太这样的情况,两人没领结婚证,如果再不能构成事实婚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张老汉去世后,只能是按照老人之前的协议来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两个人生活在一起,不可能没有‘痕迹’,王老太和张老汉生活的财产形成了一种共同共有的关系。”工作人员说,王老太和张老汉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可以分割和张老汉共同的财产。比如,俩人同居后买的冰箱、洗衣机等。

      针对这一情况,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提醒,老人要想在一起共同生活还是要依法登记,要想避免财产纠纷可签订婚前个人财产协议。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享有继承权。

        原标题:黄昏恋搭伙过,财产分割起纠纷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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