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2022-11-14 09:39:43 来源: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违反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建设墓地。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公安、应急、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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