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3月24日以来,全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部署要求,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累计查处涉疫违法行为32起、治安处罚35人,有力维护了良好疫情防控秩序。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一、传播谣言案例
3月30日,张某在微信群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二、不如实报告个人信息案例
3月30日,商某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相关信息,影响相关部门流调溯源正常有序开展。宁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三、违规聚集案例
3月31日,严某某违规组织线下培训,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
四、违反行业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案例
案例一:3月30日,某娱乐会所在疫情期间违规营业,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会所经营管理者宋某某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案例二:3月31日,某酒店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信息、查验健康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酒店经营管理者桑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
案例三:3月31日,某娱乐酒吧在疫情期间违规营业,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酒吧经营管理者张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当前,我市正处在疫情形势趋稳向好的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
初审编辑: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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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以来,全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部署要求,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累计查处涉疫违法行为32起、治安处罚35人,有力维护了良好疫情防控秩序。[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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