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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泽旭 泰安报道
2019年11月,泰安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成立以公益诉讼为主的第四检察部以来,泰安市两级检察机关始终把守护群众的美好生活,作为孜孜以求的工作目标,始终把强化办案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中之重,积极作为、大胆探索,从民生热点入手,从重点领域发力,加大办案力度,规范办案流程,拓宽监督视野,公益诉讼工作稳中有进,持续上升。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刘泽旭 摄)
自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共办理民事公告程序案件78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56件、食品药品领域22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7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33件、食品药品领域14件;法院审结38件,全部予以支持。发出行政诉讼前检察建议318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150件、食品药品领域40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44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9件、等外领域75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件,行政机关整改完毕后撤回起诉。案件办理中,3件案件被省院评为典型案例。
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复垦耕地、林地677亩,清理固体垃圾6100吨,清理占用河道面积46754平方米,拆除违章建筑17505平方米,整治环境污染企业9家,增殖放养鱼苗50000余公斤,收回国有财产1.2507亿元。2021年6月,泰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苏金森作为山东省唯一发言代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大运河公益诉讼检察论坛”上,作了主题交流发言。
为从制度层面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保障,打造规范、有序的运行模式,打造一体化办案机制。建立“河长+检察长”河湖治理模式,健全完善监督体系,用“检察蓝”守护一方碧水蓝天。同时,强化上下级院、各内设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制定《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办理办法》,形成了上下联动、泰安市发力的大运河公益诉讼办案新机制,取得了“1+1大于2”的良好效果。打造多元化联动机制。与泰安市发改委、市文旅局等17家单位召开联席会,签署《关于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实现检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有效对接,构建双赢多赢共赢新格局。打造区域生态保护机制。为解决跨区域公益诉讼保护问题,在山东省范围内签署《黄河流域(山东)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框架协议》,促进黄河流域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同时,与河南省检察机关会签《关于加强豫鲁交界沿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助推“上下游同行、左右岸同步”,共同维护绿水青山,守护群众美好生活。
疫情肆虐期间,群众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愈发关切,根据“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泰安市范围内开展了守护农贸市场食用农副产品安全、杜绝农贸市场垃圾污染公益诉讼专项工作,围绕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等三项重点对泰安城区内的21个农贸市场、2个批发市场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针对发现的问题与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泰安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在泰安市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工作成效。同时,针对“假口罩”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对侵权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泰安市检察机关持续加大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力度,开展专项活动。今年4月,联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农业农村局,邀请人大代表及周边渔民,在东平湖畔增殖放流鱼苗8万余斤,向参加活动的渔民、周边群众发放警示教育手册600余份,获得了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及高度评价。在高检院开展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聚焦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重点围绕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等开展工作,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今后,泰安市检察机关深入持久抓好政法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各项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围绕办案主业、聚力群众关切、打造过硬本领,努力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上见实效,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见实效,在保障改善民生上见实效,奋力扛起肩上的责任,维护好公众利益,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附:3起典型案例
陆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陆某某雇佣9名人员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东平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5247.8kg,破坏了东平湖生态资源环境。2018年8月,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92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陆某某等10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
【调查核实】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移送至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后于2019年9月20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权提起诉讼的组织提起诉讼,陆某某等人亦未对被破坏的生态资源环境作出补偿或修复。
经调查,东平湖位于京杭大运河(泰安段)与黄河的交汇处,既是南水北调东线的重要战略枢纽,又是向华北地区供水最重要的水道,被告的违法行为直接影响了大运河流域的健康发展。为修复大运河生态资源环境,检察机关委托山东省淡水渔业监测中心作为第三方,对陆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活动造成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出具《关于陆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案件导致东平湖生态资源损失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依据《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21678-2008),确定了生态补偿投放鱼类的品种、规格,具体数量为34985.32kg。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10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陆某某等人按照生态评估报告提出的修复意见,向东平湖投放符合投放鱼类来源和质量要求的商品鱼及苗种34985.32kg,或者按照投放时商品鱼和苗种的市场价格承担购买费用,由有资质的机构代为投放,并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评估费20000元,2020年6月4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后,根据被告意愿,检察机关与被告积极沟通,在确认公共利益可以维护的前提下,就本案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公告后,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2021年4月8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农业农村局,邀请人大代表及周边渔民,就本案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活动前,办案人员前往鱼苗购买地审查检验检测报告,并制作现场查验笔录,确保增殖放流鱼苗的种类、数量、质量均符合大运河生态资源保护要求。在人大代表及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下,本案所涉34985.32kg鱼苗汇入东平湖,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活动期间向参加活动的渔民、周边群众发放警示教育手册600余份,以释法说理的方式,宣传非法捕鱼的严重后果,倡导广大群众遵法守法,优化大运河水域生态,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典型意义】
为保障大运河流域持续健康发展,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生态检察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办案全过程,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确认被告非法捕捞5247.8kg水产品的生态补偿数量为34985.32kg,为修复大运河生态资源环境提供了科学依据。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意愿,检察机关在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的前提下,灵活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在经司法确认后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不但节约了司法资源,破解了执行难题,而且以案警示,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以案释法,让渔民知晓非法捕捞严重后果,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获得了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及高度评价。
岱岳区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牟汶河位于大汶河上游,是大汶河的重要支流之一,但在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鹿角村与唐庄村牟汶河河段内,存在大量废弃矿渣石,占用河流水面面积2万余平方米,延绵3公里,严重影响河势稳定、行洪安全,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6月,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中发现了上述问题后依法立案审查处理。
经无人机航拍取证并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检察机关查清了废弃矿渣石的位置及占压河道面积,随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废弃矿渣石占用河道的问题,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并恢复河道原状,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机关认为河道清理应当属于其他部门的职责范围,其无法履职。为此岱岳区检察院多次与该机关进行沟通,向其释法说理,阐明了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及其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使该机关对河道清理问题是否应当由其进行监管及如何监管有了正确认识,并主动履行职责。在详细调查了涉案河道情况后,该机关会同其他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并以此案为契机,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争取资金5000余万元用于该河段防洪治理。施工过程中,岱岳区检察院多次现场查看整改进程,发现废弃矿渣石质地较好,考虑到清理废弃矿渣石的花费较高,岱岳区检察院提出能否“变废为宝”,将废弃矿渣石应用于施工中的建议,该机关经评估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将占用河道的弃石矿渣石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为工程节省资金近3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服务大局,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严格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主动向该机关相关人员释法说理,帮助厘清法定职责,促使其主观认识发生转变,由对该案的消极抵触到深刻理解再到积极配合,解决了与其他部门职权交叉、职责不明的问题,有利于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此外,为达到最佳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坚持“持续跟进监督”的理念,检察建议不是一发了之,而是积极跟进,密切关注办理过程及效果,并创新性的提出对废弃石料再利用的意见,使废弃矿渣石“变废为宝”,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泰山区检察院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山区院”)在开展“保护古树名木、守护大美泰山”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监督专项活动过程中发现,辖区内编号为T06、T07两株古树在树干部位使用了钉钉方式设置编号牌,周围未依法划定保护范围、未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并堆放了大量生活垃圾,违反了《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古树的健康生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泰山区院立案后,通过现场勘验古树及周边生长环境、拍摄视听资料、走访古树周边群众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确认了古树未被妥善保护的事实。
2020年4月29日,泰山区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古树的生长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制定专业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古树健康生长。该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根据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与泰安市相关部门会签的《关于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积极支持配合,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并邀请相关专家对古树生长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2020年6月25日,该部门回复称,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检察机关及时进行跟进监督,通过现场检查,两株古树确已达到《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保护要求。
在此基础上,泰山区院扩大监督调查范围,对泰山及周边古树名木进行了全覆盖式的现场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通过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泰安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全市监管机关履职尽责,共去除钉钉式悬挂编号牌32处、统一用弹簧丝悬挂编号牌,拆除乱建违建10余处,并明确每棵古树的管护责任。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提升市民保护意识,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泰山作为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保护好泰山古树名木,对传承历史文化、保护泰山生态资源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古树保护职责,并通过两级院上下联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助推全市范围内对泰山及周边古树名木进行全方位保护,为守护大美泰山,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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