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20-07-02 10:50:50 来源: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7月1日,《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重罚。

  《办法》指出,在重点管理区内或者城镇居民生活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相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临时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侵占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携犬外出未按照规定牵领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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