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加强居民个人自我防护的通告

2020-05-16 11:17:39 来源: 泰安市委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作者: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

加强居民个人自我防护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精神,强化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居民个人自我防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强防护意识。广大市民要牢固树立“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切实加强个人自我防护,自觉遵守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各项措施规定,主动将防控要求融入日常工作生活。

  二、科学佩戴口罩。按照《山东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科学佩戴口罩,养成外出随身携带口罩习惯。在人员聚集场所、封闭空间以及就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应主动佩戴口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三、减少人员聚集。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减少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尽量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式场所。

  四、自觉测温亮码。家中常备体温计、家用消毒用品等物资,做好个人和家庭成员健康监测,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及时就医,不带病上岗、出入公共场所。积极申领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时,主动亮码,配合做好通行码查验和体温检测。

  五、保持健康习惯。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不随地吐痰。采用正确洗手方法,随时保持手卫生,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文明用餐,尽量实行分餐制。保持家庭清洁卫生,经常通风。

  六、主动报告信息。主动向社区(村居)、单位报备个人和家庭成员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人员接触史,配合做好健康申报、健康监测、隔离观察等工作,个人有隐瞒病史、接触史等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泰安市委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5月15日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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