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7-12-08 10:35: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关于印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矿业集团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受委托银行:

  为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控制贷款风险,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现制定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是指已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委托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心”)采取系统足额自动扣划方式,在缴存账户保留一定金额(至少10元)的前提下,将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资金,直接用于归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简称“冲还贷”)。

  第三条 “冲还贷”业务分为: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利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额结清贷款业务,部分还本贷款业务,每月偿还贷款本息业务(逐月对冲还贷)三部分。公积金贷款发放地为“冲还贷”业务申请地。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冲还贷”业务对象是指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

  借款人申请“冲还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全额偿还贷款业务的,可使用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部分还本贷款业务的,可使用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所在单位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逐月偿还贷款业务的,可使用借款人或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借款人或其配偶所在单位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贷款已经逾期的借款人在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时,须先结清逾期贷款。

  5.借款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公积金账户应无担保无贷款。

  6.借款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办理短信签约。联系方式更改时,要及时办理变更。

  第三章 扣划方式、额度、顺序及时间

  第五条 扣划方式

  借款人申请全额或部分还本贷款业务的,须签订《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从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申请逐月偿还贷款业务的,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对冲还贷”申请表》,采取系统足额自动扣划方式从借款人或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扣划额度

  全额结清业务,以相关公积金账户余额足额扣划剩余贷款本息之和;部分还本业务,以万元整数倍足额扣划;逐月对冲还款业务,足额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所有账户扣划后均至少保留人民币10元余额。

  第七条 扣划顺序

  申请全额结清贷款,可不分先后顺序。部分还本业务,扣划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借款人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申请逐月对冲还款业务,依次为: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扣划时间

  申请全额结清或部分还本业务,工作日(非贷款还款日)即时办理。逐月对冲业务,应还款日以前受理,冲还扣划当月还款金额;应还款日以后受理,冲还扣划次月还款金额。

  第四章 “冲还贷”业务的办理

  第九条 符合上述对象及条件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贷款受托银行前台提出申请,签订《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对冲还贷”申请表》,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1.存量贷款的业务受理:已经办理贷款业务的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本)等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全额结清贷款业务或部分还本贷款业务的,需签字确认《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经办银行、信贷科或分支机构留存);申请逐月对冲还贷的,需签字确认《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对冲还贷”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经办银行、信贷科或分支机构留存),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

  2.新增贷款业务的受理:正在办理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可在贷款申请受理时选择逐月对冲还贷。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若借款人或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1.“冲还贷”业务期间,借款人若变更“逐月对冲还贷”业务,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对冲还贷”申请表》,进行“冲还贷”相关信息的变更。

  2.逐月对冲还贷时,当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扣除保留金额后,均不足以冲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系统自动改为扣划银行还款账户。

  3.逐月对冲还贷期间,因借款人原因而终止对冲业务后需要再次申请逐月对冲业务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4.《委托协议》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自行终止。若借款人或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中止委托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1)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销户、冻结或其他异常情况;

  (2)借款人由于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与中心签订变更协议,导致中心无法联系通知其本人并因此造成逾期的。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冲还贷”执行期间有如下责任和义务。

  1.在“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应及时了解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和银行还款账户资金状况,若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应主动向银行还款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通过银行还款账户继续偿还贷款,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责任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全部承担。

  2.在“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或其配偶发生与“冲还贷”相关信息的变更时,应及时到中心办理相应信息的变更手续,若因借款人或其配偶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冲还贷”扣划等责任,由借款人或其配偶全部承担。

  3.“冲还贷”操作发生差错的,中心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有义务进行纠错。

  4.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或其配偶不能采取“委托协议”约定之外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跨地市转移、销户等住房公积金业务。

  5、“冲还贷”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遇国家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中心则按新的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七章 其他及附则

  第十二条 《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单》《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对冲还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归档到借款人原始档案中;其他会计凭证由财务管理人员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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