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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汽集团泰安五岳汽车有限公司职工遭侵权质疑公司违反病假工资规定

2015-11-26 10:04:00 作者:  来源:新晨报
      
     
     
     
     
      

        上夜班途中意外受伤 病假工资仅70余元

      经过

      据张女士介绍,2015年9月份她骑自行车上夜班经过泮河大街时,突然摔入土坑受伤。“由于当时泮河大街正在修路,路况不佳,再加上天色昏暗,路面情况很难分辨。”张女士对记者说,“摔倒时先是感觉到意外,紧接着右手便传来一阵剧烈疼痛。”

      之后,张女士立即自行前往泰安市中医医院,经过医生的各项检查,确定张女士右手骨折,并建议张女士住院治疗。此时,张女士第一时间联系到公司领导,报告了自己的受伤情况以及医生的治疗建议,并于当晚办理了住院治疗手续。“第二天上午我又尽快让家人赶往公司请假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然而,张女士休病假一个月之后,按时收到了10月份的工资短信提示,但工资数额却让张女士大跌眼镜:10月份的病假工资仅有70余元。

      41岁的张女士因右手受伤无法工作也无法做家务,甚至还需要年老多病的老人照顾和接济,家里还有正在上高中的孩子。张女士的朋友李女士气愤地说:“别说是治病了,吃饭都不够啊。”

      “为啥病假工资会那么低呢?”李女士告诉记者,事后他们也曾向单位提出过疑问,而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位刘女士则仅解释道:“据2015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工伤。张女士这种情况无第三方,无公安交警记录不能算工伤。”“我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伤害 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是去年电视新闻上都说根据新规上下班途中如果出现意外伤害也算作工伤吗?”张女士对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解释产生了疑问:“我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伤害,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此,记者联系到泰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在记者详细描述过张女士的遭遇之后,工作人员给出了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相似的说法:“界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算作工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是在正常的时间和路线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同时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算作工伤。显然张女士的情况只能算作非因公受伤。”

      “即使是非因公受伤,那张女士这不到100元这么低的工资是怎么算出来的?难道病假工资没有统一标准吗?”张女士的朋友李女士问道。

      “休了一个月病假,工资发了不到一百块钱,吃饭都不够更何况治病了。”近日,市民李女士联系到本报编辑部,向记者反映她的朋友张女士在病假期间受到了不平等的工资待遇。记者随即通过李女士联系到了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张女士。“70多块钱的病假工资究竟是怎么算出来的?”

      记者经过查阅有关资料得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泰安地区近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张女士的病假工资应该以不低于1160元计发,那么重汽泰安五岳汽车制造公司给张女士发的70余元的病假工资是如何产生的呢?

      记者随即前往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一探究竟,但在门前保安室记者却被告知厂办全体休假。而近日记者第二次来到重汽五岳汽车时,却再次遭拒。记者向保安表明了来意,并要求去往人力资源部,保安表示部长到人社局开会不在厂里。记者再次要求去往工会或经理办公室,但保安分别联系之后称他们不接受采访,具体事宜需要咨询人力资源部。

      最后,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人力资源部高部长,表明来意并描述事件经过之后,高部长表示,企业病假工资规定是608元,张女士拿到的是扣了保险和公积金之后的工资数额。高部长对此还表示,目前国有企业经营形式较差,员工工资都很低。“如果都按规定,企业挣不出来用什么发工资呢?”

      高部长介绍,病假工资方面企业内部有执行办法,通过职代会将病假定在了608元,张女士的工资应该相比还高一些。高部长对记者说:“每个单位都有自己难处,保险和公积金的扣除部分也是个人应该承担的。”

      记者问道:“人社局是否承认以职代会内部决定工资数额这种执行方式?”高部长回应道:“人社局对此也表示理解,但还是要求企业得做好员工工作,给员工解释清楚。如果张女士有疑问可以找厂里,可以给解释。如果家庭确实困难,还可以申请企业内部救助。”求证

      求证不足百元的病假工资究竟合理吗?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很多市民提出,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意外算工伤的规定初衷在于保障劳动者上下班途中的权益,而不是具体纠结于当事人遭遇何种交通意外。张女士的意外是由于道路施工路况差而导致的,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人,但受伤也不是张女士的本意,更何况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和路线之内。之所以张女士没有被认定为工伤,除了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具体裁定者也缺了些人性化。

      另外,病假工资数额的规定为何会被“企业困难”所绑架?企业是否困难是企业经营方面的问题,职工活儿没少干,力没少出,凭什么要为企业经营困难买单?人社局作为劳动法规的捍卫者,维护的应该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在张女士病假工资问题上人社局却一直在为违规企业说话?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同时还让职工理解企业的难处,人社局也让职工理解企业内部制度,那么谁来理解职工的困境呢?劳动法规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企业、人社局却在具体执行层面使其成为一纸空文,法律的权威被置于了何处?(许国梁)

      张女士70余元的病假工资是否合理?对此,记者电话采访过高部长之后,又联系到泰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工作人员表示,病假工资的标准不同企业有不同的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内部制度进行工资发放。

      随后,记者来到泰安某律师事务所 ,向主任律师咨询了关于张女士病假工资合理性的问题。律师介绍,按照《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发放的规定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泰安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张女士应该拿到1160元的病假工资。

      至于张女士在病假期间是否应该被扣除保险公积金费用,相关法律条文没有明确指出,但即使是扣除了张女士的保险公积金费用,张女士至少也应该能拿到几百元的生活费,显然张女士70余元的病假工资并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

      编后语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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