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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冒充"美的"品牌出售太阳能热水器 岱岳区工商严查

2015-03-06 14:37:00 作者:张冉 陈超  来源:大众网
在“大家都很任性”的时代,有些企业也很“任性”,置法律于不顾,公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美的”商标家喻户晓,其产品质量上乘,商品信誉好,商标知名度较高,也正由于此而成为制假者制假、售假、谋取暴利的对象。去年4月,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广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泰安市工商局投诉称,辖区内某企业冒充“美的”品牌出售假冒太阳能热水器,希望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大众网泰安3月6日讯(记者 张冉 通讯员 陈超)在“大家都很任性”的时代,有些企业也很“任性”,置法律于不顾,公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美的”商标家喻户晓,其产品质量上乘,商品信誉好,商标知名度较高,也正由于此而成为制假者制假、售假、谋取暴利的对象。去年4月,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广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泰安市工商局投诉称,辖区内某企业冒充“美的”品牌出售假冒太阳能热水器,希望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接到泰安市工商局的转办文件后,岱岳区工商局立马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标示“美的”字样、涉嫌侵犯“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太阳能热水器内胆40箱、外包装箱20个、标签20个,现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过调查取证,工商部门查明该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份以来,未经“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从泰安徐家楼一印刷厂印制标有“美的”字样的太阳能热水器内胆外包装箱及内胆标签各60个。当事人使用“美的”字样标签和包装箱并加工组装成太阳能热水器内胆40箱,总经营额31090元。

      岱岳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组装加工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美的”字样与“美的”注册商标字样完全相同,足以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美的”品牌产品,其行为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1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行为。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岱岳区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罚决定,没收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未经授权、许可就擅自使用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也要提高警惕,切勿购买价格低于合理范围以及来路不明的产品,如遇商标侵权行为或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及时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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