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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老板要钱 5名技校学生伙同老板拘禁殴打他人

2016-01-14 11:27:00 作者:王梓蓉  来源:水母网
学校放假,不少学生选择打打零工,可烟台福山区某学校张某等五名学生,却因打零工期间伙同老板一起将一名男子非法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被依法刑拘。2014年7月20日,老板胡某说季某因招工的问题欠他一部分费用,要求张某陪同他一起开车将季某拉到开发区一偏僻处索要2500元。

      水母网1月14日讯(YMG记者 王梓蓉 通讯员 刘明东 杜晶)学校放假,不少学生选择打打零工,可烟台福山区某学校张某等五名学生,却因打零工期间伙同老板一起将一名男子非法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被依法刑拘。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开发区检察院最终对张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对刘某、陈某、董某、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为帮老板要钱,5名学生拘禁他人

      学生张某、刘某、陈某、董某、杜某5人是福山区某技校的在校学生,同住一个宿舍的他们关系较好,按照出生年月排列,张某是他们5人中的大哥。2014年7月放暑假期间,五人商量着一起打工赚点儿零花钱,由于到工厂打工岁数不够,张某提议可否打点零工锻炼一下自己。

      经李同学的介绍,他们5人到某人力资源公司干中介,中介老板胡某特别欣赏张某,就同意他们五人到公司上班,并给他们安排了住的地方。

      2014年7月20日,老板胡某说季某因招工的问题欠他一部分费用,要求张某陪同他一起开车将季某拉到开发区一偏僻处索要2500元。

      次日,他们拉着季某到福山区一家歌厅,协商季某再支付胡某1万元,双方了解此纠纷。因季某未按期支付这1万元,胡某与张某等5人则限制季某的人身自由,并采取了殴打等手段迫使季某尽快支付这1万元。后季某逃跑,报案。

      获得法律援助,争取了受害人谅解

      案发后,张某等5人于2014年7月29日被开发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因张某等5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公安机关依法通知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等5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公安机关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当日分别为他们指派了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二天,律师分别到看守所见了张某等5人,张某非常后悔自己的伤害行为。

      会见完张某等人后,律师又见了他们的父母,告知了张某等人在看守所的情况。律师建议张某等人的父母最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争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争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放弃追究张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经过数次调解,张某等5人每人赔偿季某10400元。2015年2月9日季某与其母亲来到烟台,接受了张某等5人的赔偿并且向他们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愿意原谅他们,并且同意对张某等5人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本案侦查终结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3月13日向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律师随后到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印案件材料,在充分全面了解案情后,在与办案检察官与受害人多次沟通后,律师尝试将该案件作为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5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又系初犯等,主观恶性较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量刑时可以酌定从宽处罚。

      开发区检察院在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社会效果,最终基本上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刘某、陈某、董某、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但因张某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8日。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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