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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一市民卖房11年后嫌价低想收回

2014-05-26 10:53:00 作者:刘文菊  来源:泰安日报
后经法院审理,该案所争议房产系小产权房,不允许买卖,判决卖方返还买方购房款,同时赔偿买方11万元的增值损失。今年4月份,法庭裁决原告应返还被告购房款46000元,赔偿被告因房屋增值导致购房机会丧失受到的损失110880元,房屋装修损失2400 

        新泰一市民卖掉房子11年后,看到房子不断升值,其妻子想把房子重新收回。后经法院审理,该案所争议房产系小产权房,不允许买卖,判决卖方返还买方购房款,同时赔偿买方11万元的增值损失。

      2001年,新泰市民类某与哥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6000元的价格从其哥哥处购买房屋一幢。合同签订后,类某及时向哥哥支付了房款,并住进了房子。随着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该房产不断升值,其嫂子鲁某觉得当初转让价格过低,心理不平衡,于2011年向新泰人民法院起诉,以其卖房时不知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工作人员受理后查明,该案所争议房产系小产权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类房产不允许买卖,故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3年,鲁某以要求类某“腾房”为由,再次将类某诉至法院。类某提起反诉,认为原告为追求房屋增值利益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房屋经十几年连续增值,再以46000元价格重新购置同等房屋已不可能,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因房屋增值导致购房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并返还相应的装修费用。经鉴定,该房产现值204400元,装修折价2400元。

      经审理,法庭认定,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已被判定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腾房”请求应当支持;被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和装修费应予返还;因买卖小产权房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在房屋出售11年后,为追求房屋增值利益而提起撤销之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盲目购买亦负有相应责任。该房屋的增值部分158400元,可按照原被告3:7的比例进行分割。

      今年4月份,法庭裁决原告应返还被告购房款46000元,赔偿被告因房屋增值导致购房机会丧失受到的损失110880元,房屋装修损失2400元,合计113280元。被告应于上述款项支付完毕15日内搬离房屋,将房屋交付原告。

       延伸解读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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