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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4年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超三成被判重刑

2015-05-29 08:37:00 作者:吴允波 马丽  来源:大众日报
今天(28日),记者从山东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法院对拐卖儿童、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始终保持最低限度的容忍,依法从严惩处。

       今天(28日),记者从山东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法院对拐卖儿童、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始终保持最低限度的容忍,依法从严惩处。2014年,这类案件的重刑率为31.3%,比普通刑事案件高出19.5个百分点。

      在今天发布的案例中,何生强案发人深省。1970年出生的何生强原是潍坊市昌乐县平原中学教师,酒后将顺路同行的学生张某(女,殁年16岁)诱骗至昌乐县红河镇一小区的房间内,采取暴力手段将张某强奸后灭口,并将尸体肢解抛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生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灭口而杀人并碎尸灭迹,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生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何生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省法院刑一庭庭长谢萍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男教师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女学生生命权益。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最生动、最直观的学习榜样。被告人何生强作为一名教师,却道德败坏,良心泯灭,强奸杀害了对其极度信任的学生,为逃避法律的惩处,又将尸体肢解,严重亵渎了教师的职业形象,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全省法院则始终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在今天发布的案例中,林某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不久前,东营某小区的李冬兰带着5岁的儿子林某在小区行走时,林某掉入小区人行道一侧没有井盖的窨井中。林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裂伤,经鉴定,林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李冬兰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在本案中履行监护责任有一定缺失。小区物业公司在窨井未加盖井盖的情况下,只在该处放了块石板,没有其他警示标识,对小区管理不到位,应对林某因治疗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母亲李冬兰和小区物业公司对林某的受伤都负有责任。

      然而,法院没有判决母亲李冬兰承担责任,而是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法官介绍,基于公共利益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考虑,判决被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营养费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是合理的,符合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

      另外,对未成年被告人,谢萍介绍我省法院一以贯之地执行我国刑事法律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和少年司法政策,实行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出庭、法庭教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特色少年审判制度。(吴允波 马丽)(完)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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