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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历时10个月整治中小学200米内食品摊贩

2014-08-29 09:12:00 作者:李兆辉  来源:大众网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店餐饮店及食品摊贩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食品店必须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店必须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周海亮说,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的进货单据、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要做到单单留存,并放置于经营场所,以证明进货渠道合法。

      大众网济南8月27日讯(记者 李兆辉)27日,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从今年9月至明年6月,在全省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面向学生经营的食品店、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等所有食品经营业户全部纳入食药监部门的规范、监管范围。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处调研员周海亮在今天上午的发布会上介绍,食品店、食品摊贩和餐饮店是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经营的主体,也是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主要风险点。采取“堵”、“禁”、取缔不是治本之策,更重要的是加强规范、管理和引导,促其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因此,这次学校周边规范的主体是食品店、食品摊贩和餐饮店三种经营主体。全省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面向学生经营的食品店、餐饮店和食品摊贩,所有食品经营业户全部纳入规范、监管范围。

      据了解,这次学校周边食品安全规范工作,按照9至10月两个月、11至12月两个月、2015年上半年三个时间段进行。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规范任务。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店餐饮店及食品摊贩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食品店必须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店必须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摊贩、达不到许可条件的食品店和餐饮店必须持有由县(市、区)局办理的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而且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实名备案证、健康证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便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监督。

      周海亮说,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的进货单据、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要做到单单留存,并放置于经营场所,以证明进货渠道合法。另外,这次专项整治将解决食品摊贩使用原料“看不见”的问题。《通知》规定,食品摊贩所使用的米、面、油、肉、鱼等加工原料,添加剂的名称和生产厂家,要在《食品制售摊贩加工原料、添加剂名目公示》上如实登记,并与实名备案证一并悬挂醒目位置。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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