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推进我省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整合工作,并出炉整合“时间表”,2014年8月底前,各市要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
这意味着,居民医保不再有城乡身份“标签”,在我省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从今年9月1日起将入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两保”整合后,省人社部门负责主管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整合分四步走,即机构、人员、基金、资产等移交;制定工作方案;整合信息系统;整合制度。
从目前省内省外先行整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来看,因医疗保险待遇整体提高,整合后的2-3年,是医疗需求集中释放时期。“财政投入加大、个人筹资水平提高,带来医保基金的‘盘子’变大,如何避免‘大处方’等套取医保基金的违规行为,也亟需提上议程,监管一刻都不能放松。”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社会医学与卫生管理研究所所长徐凌忠提醒。
缴费>> 由“一制多档”过渡到“一制一档”
实现制度整合后,在群众最关心的个人缴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将会有哪些变化?
在筹资方式和标准方面,意见提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上述负责人补充说。
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缴费期。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市要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三档,并逐步向一档过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各级财政要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提高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
待遇>> 总体待遇不降,建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提出,各市要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并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据介绍,整合后医疗保险待遇变化,主要体现在门诊、住院和大病二次报销三方面。
方案提出,整合后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随着门诊统筹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在住院方面,我省将完善住院医疗待遇政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0%,到2015年不低于75%。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
“两保”整合后,大病保险将发生很大变化。据介绍,原来的新农合在2013年推出大病保险制度,从病种的角度划定出20种大病,参合农民若患有其中的大病可在原来报销基础上,进行二次报销,减轻患有大病农民的个人负担,今年这一利好政策将覆盖到城镇居民。同时,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是单纯从“病种”角度,而是以居民实际花费“额度”为基础,医疗费用超过我省规定额度,就可以享受大病二次报销政策,同时兼顾原新农合20个病种报销比例不降低。
报销>> 从2015年起整合建立省基本药品目录
影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主要因素,除了政策报销比例,药品目录也十分关键,有些药品不在目录内就不能报销,体现在老百姓的感受上,就是“实际报销比例”没有“政策报销比例”高。据了解,之前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存在差距,很重要一点,就是“新农合”的药品目录比“城镇居民医保”的目录窄,前者比后者少二分之一的情况十分常见。
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具体目录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14年城乡居民暂分别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从2015年起,将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整合为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居民用药品种分别作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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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