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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租房廉租房年内并轨 取消申请户籍限制

2014-02-08 09:47:00 作者:陈晶  来源:山东商报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要求2014年新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年底前实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要求2014年新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年底前实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

      公租房廉租房将并轨

      根据《意见》,2014年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合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并轨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取消申请户籍限制

      已建成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要取消户籍限制,统一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财产)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差别化租金

      对于市民关注的租金问题,《意见》要求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分类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 也可以实行“租补分离”,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陈晶)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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