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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司机"撞人后仍狂奔 被撞者遭二次碾压身亡

2013-12-31 08:14:00 作者:马俊骥  来源:大众网
酒后驾驶撞上路人,不但不停车施救,反而仍驾车狂奔将被撞者顶出800多米,致使其被二次碾压后身亡。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拖拉行驶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大众网济南12月30日讯(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王群)酒后驾驶撞上路人,不但不停车施救,反而仍驾车狂奔将被撞者顶出800多米,致使其被二次碾压后身亡。今年12月份,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考虑到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1月28日晚上8时许,张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沿菏泽市巨野县东门街自北向南行驶时,将过马路的老人王某、刘某夫妇撞倒。王某被撞后晕倒在地,刘某被撞后落至轿车前引擎盖处。张某不但不停车施救,反而在明知刘某位于轿车前引擎盖处的情况下,仍加速行驶800余米,致刘某在巨野胜利社区门口处从车上坠落,被车轮碾轧致严重创伤性休克死亡。3月2日,被告人张某到巨野县公安机关投案。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拖拉行驶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且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可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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