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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 一审驳回乔丹34起诉讼

2015-04-16 18:20:00 作者:孔德婧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耐克公司及乔丹认为,中国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大量恶意注册,范围远超于乔丹体育作为一个体育用品公司的生产范围,对商标管理秩序构成扰乱。

      认为对方注册“QIAO DAN”、“乔丹王”等商标侵权 被法院一审驳回 昨日二审开庭

    耐克与乔丹体育的商标争议可以追溯到十年前。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品牌“乔丹”系列商标之争,昨天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战”。因不满自己姓名的中文拼音被注册为体育用品的商标,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中国的乔丹公司存在大量恶意注册,范围远超于乔丹体育作为一个体育用品公司的生产范围,对商标管理秩序构成扰乱。但以上请求均被商评委裁定驳回。此后,迈克尔·乔丹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打了34起官司,一审也均以败诉而告终。

      昨日,这34起案件在北京高院合并进行二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乔丹请求商评委撤销QIAODAN被驳

      “Jordan Brand”是耐克旗下的一个品牌,其商标是乔丹灌篮的形象。2001年,中国晋江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成功注册了“QIAODAN”、“小乔丹XIAOQIAODAN”、“乔丹王”等商标,“乔丹”中文文字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

      商评委裁定译名与原名有区别

      据商评委的多份裁定显示,争议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

      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存在误导公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商评委表示否认,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一审驳回乔丹方34起诉讼

      由于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满,球星乔丹先后发起34起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其中有32件是乔丹本人起诉商评委,另2件是由耐克公司发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存在争议商标侵权,侵害的也是迈克尔?乔丹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并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手段”。34起诉讼,乔丹方均遭遇驳回,乔丹和耐克公司随即提出上诉。

      球星乔丹认为中国公司恶意注册

      昨日上午,该34起案件在北京高院合并二审。商评委作为被上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

      此次庭审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中国“乔丹”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庭上,耐克公司提供了10份证据。其中一份市场调查表示,全国68%的受访者听到“乔丹”首先会想到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范畴,均不予采纳。

      耐克公司及乔丹认为,中国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大量恶意注册,范围远超于乔丹体育作为一个体育用品公司的生产范围,对商标管理秩序构成扰乱。而被上诉人商评委则表示,乔丹公司在宣传中,没有刻意将乔丹商标与乔丹本人相联系。

      第三人乔丹公司认为,该案的争议商标已经使用了20年,是著名的民族品牌,与耐克公司使用的飞人的图像没有相似性。“Jordan”翻译应为“乔登”,与被诉商标“乔丹”不同。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记者 孔德婧)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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