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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公布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5-12-23 08:38:00 作者:  来源: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22日,质检总局正式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

      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报告报送质检总局。

      第二十一条 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质检总局根据缺陷调查报告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者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者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既不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要求实施召回,又不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质检总局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

      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应当内容全面,客观准确,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生产者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向质检总局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 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 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第二十七条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消除缺陷。

      第二十八条 质检总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生产者召回计划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存已实施召回的汽车产品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条 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质检总局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性报告。质检总局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者应当按要求提交。

      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被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召回。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完成召回计划后,仍有未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应当继续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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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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