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玉坤
为进一步加强入境人员来泰登记管理,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来泰后,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委、市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自觉向单位或社区(村居)申报登记,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居)、出租房主应按规定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单位或社区(村居)应引导入境人员第一时间通过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来鲁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码。
三、对入境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社区(村居)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入境人员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泰安市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13日
初审编辑: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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