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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通报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例 涉泰安一例

2015-05-29 06:59:00 作者:李瑞平  来源:齐鲁网
今天(28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刑一庭负责人谢萍向社会通报了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案等6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潍坊昌乐某中学教师何某某强奸杀害未成年人案例,被判处死刑并已经执行。

      今天(28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刑一庭负责人谢萍向社会通报了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案等6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潍坊昌乐某中学教师何某某强奸杀害未成年人案例,被判处死刑并已经执行。

      案例一: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70年10 月出生,大学文化,捕前系昌乐县平原中学教师。

      2013年8月17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酒后将顺路同行的其学生张某(女,殁年16岁)诱骗至昌乐县红河镇一小区的房间内,采取暴力手段将张某强奸后灭口,并将尸体肢解后抛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灭口而杀人并碎尸灭迹,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罪犯何某某已依法被执行死刑。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强奸、信用卡诈骗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52岁,大专文化,无业。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男,65岁,大学文化,原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生。现在押。

      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上注册多个QQ号码,诱骗未成年少女与其虚构的高山族青年“网恋”,利用编造的“族规”,与受欺骗少女发生性关系。从2013年春节前至2013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二十余次奸淫13名未成年女性。被告人王某某还诱骗两名未成年女性并介绍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对二被害人先后实施奸淫。另,被告人王某某还犯有信用卡诈骗罪。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手段卑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强奸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目前,该案已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案例三: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段某某,男,15岁,捕前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现在监狱服刑。

      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15岁)系初二同班同学,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5月27日19时45分许,段某某与张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段某某持事先准备的弹簧刀朝张某某胸部左侧及左后背部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大失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段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主动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且根据当庭出示的社会调查报告查明,被告人犯罪前日常表现尚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段某某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例四:李冬兰、林卓某某诉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营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原告李冬兰,女,1978年11月出生,胜利油田职工。

      原告林卓某某,男,2006年7月出生,学生。

      被告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原告李冬兰、林卓某某系母子关系,在被告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管理的某小区A区居住。2011年3月5日,林卓某某在李冬兰的陪同下出门,由于雪化路湿,掉入小区人行道一侧没有井盖的窨井中,林卓某某随后被送医院抢救,后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裂伤,经鉴定林卓某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监护人在本案发生过程中履行监护责任有一定缺失;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窨井未加盖井盖的情况下,只在该处放了块石板,没有其他警示标识,对小区管理不到位,应对林卓某某因治疗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并减半收取案件诉讼费。

      案例五:乐陵恒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诉张大伟、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原告乐陵恒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张大伟,男,1985年7月出生,住乐陵市汽修厂家属院。

      被告张某,女,1997年7月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张大伟、张某系亲兄妹,二被告的父亲张胜华、母亲齐文英均在原告单位工作直至退休,但对二被告母亲齐文英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原告从1990年开始没有继续缴纳。二被告的母亲退休前自行缴纳了应当由原告缴纳的社会养老金部分及滞纳金。2008年,张胜华去世,因其死亡时女儿张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08年4月开始,原告每月向被告张某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80元,但原告从2013年6月开始停止发放补助费。2012年,二被告的母亲齐文英死亡。

      2013年7月5日,二被告依法向乐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偿还被告母亲齐文英生前补交的、应由原告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补发应当由原告向张某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乐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二被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返还二被告的母亲齐文英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及滞纳金、抚恤金;被告张某的遗属补助按相关标准执行。乐陵恒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服仲裁决议,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仲裁机构认定的劳动争议事实清楚,对仲裁结果予以认可。

      案例六:法院对交通肇事案犯王某进行回访帮教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17岁)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时,将步行路过的行人卢勇碰伤,卢勇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方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回访帮教及司法救助情况

      二审审理过程中,少审法官为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与被告人的母亲、被害人的亲属分别进行沟通,特别是让被告人的母亲充分认识到孩子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以及在监狱可能交叉感染的危险,动员双方进行和解。最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这起案件运用新修订的刑诉法确立的刑事和解程序,彻底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泰安中院的少审法官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改判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审结后,法官主动联系协调有关单位,帮助王某和他的母亲各找到一份工作,同时,与王某加强沟通,坚持一月一回访,及时了解他的生活状况和思想状态。这些延伸帮教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也是目前全省法院少审法官日常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另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审法官了解到被害人卢勇还有一个八岁的孩子,为解决他们生活上的暂时困难,又为孩子申请了5000元救助金,以缓解上学、生活需求。应当说,通过少审法官积极主动的工作,让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充分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爱以及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人性关怀。

    原标题:山东通报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例 一中学教师强奸杀害学生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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