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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医保发〔2021〕36号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财政工作部门: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580元。对持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按一档标准全额给予补助。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明确2022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省要求,对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2022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仍设定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1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缴费的医保待遇。
三、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12月份。在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月起计算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中6月30日之前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7月1日后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须缴纳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其出生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出生年度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年度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六个月参保缴费的,按照居民参保政策执行。
四、提高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90元/人/年,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另外缴费。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2022年度起调整为1.4万元。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按照新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快推进大病保险资金清算工作,确保2021年年底全部完成既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清算。
五、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待遇保障水平。待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出台后,梳理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政策,清理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外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稳步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落实好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持续推进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
六、有关工作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部门间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推进医疗保障服务高质量发展。要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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