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0月1日起执行

2021-10-02 09:16:18 来源: 泰安市人民政府 作者: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泰政字〔2018〕3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行为;要督促引导生产经营状况较好但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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