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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新《行政诉讼法》实施 民告官官不出面将问责

2015-06-14 00:45:00 作者:姜言明 刘 涛  来源:大众日报
◆5月份,泰安市两级法院共受理63件行政案件,其中有1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该案中,在刘某提出请求后,陈宇立即向被告代理律师提出质询,得知被告方一行政负责人正在楼下等待,便立即要求律师通知他出庭应诉。

      ◆5月份,泰安市两级法院共受理63件行政案件,其中有1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给当事双方带来的改变,从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法院权威的提升。同时,大大提升了行政负责人的出庭应诉率。

      □ 本报记者 姜言明 刘 涛

      本报通讯员 刘庆伟

      陈宇是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自去年以来,其参与或主审的行政案件已不下上百件,不过,5月中旬的一天,他显得很兴奋,因为当天他要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是自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由他主审的泰安中院第一起行政案件。

      50岁的刘某(化姓)平时除了为自己打官司,还兼任公民代理诉讼,要问他至今打过多少官司,他也说不清。这次,刘某作为原告,以某行政单位信息不公开为由,对该单位提起诉讼,庭审当天,他的表现却让陈宇颇感惊讶。

      庭审刚开始,刘某有些激动,原因是被告仅有代理律师出庭,他强烈要求对方行政负责人必须出庭。

      陈宇说,这在以前,行政单位负责人不出席庭审的情况很常见,因为过去的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要求。即便是去年,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情况,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的通知》,但效果并不明显。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少,主要原因是该《通知》不具有强制性。”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魏长青说,新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有了明文规定,要求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负责人应该出庭,若不出庭应当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否则,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个是贴出公告,另一个是给予司法建议,这就使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有了强制性。

      该案中,在刘某提出请求后,陈宇立即向被告代理律师提出质询,得知被告方一行政负责人正在楼下等待,便立即要求律师通知他出庭应诉。 

      当该负责人出现在庭审现场时,陈宇注意到刘某的变化。他先是点了点头,之前的怒气也消了不少,更关键的是在随后的庭审中,他的陈述多了些理性,这让陈宇感到意外,“要是之前,这是不可想象的。”陈宇说,“以前的他没说几句话,就会在法庭上和对方吵起来。”

      庭审结束后,刘某说,他与政府打了多年官司,很少能在庭审现场与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面对面,这次终于见到了,他不仅看到行政机关对此事的态度,也让他感觉自己受到了重视。

      当然变的不只是原告,被告也在发生改变。在刘某的这场“民告官”案中,陈宇在庭审现场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与律师的私下沟通多了,回答问题时,很少出现当事人一方“不清楚”或“不知道”的情况,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

      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给当事双方带来的改变,从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法院权威的提升。

      5月底,在陈宇所参与审理的一起关于某区的“民告官”案中,七名被告,有两名缺席。庭审结束后,他们立即向被告所在的区政府发送司法建议,要求未出庭的两名被告向法院说明缘由。令人未想到的是,当天下午,法院就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反馈,而且在反馈书中还有区长亲自作的批注。“后来因为这件事,该区区长还在某次大会上,直接点了两个局长(所在局为被告)的名。”陈宇说。

      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大大提升了行政负责人的出庭应诉率。5月份,泰安市两级法院共受理63件行政案件,其中11件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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