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今年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6月8日,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自坦,对新《食品安全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较之前修改的内容很多,如严格监管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声明不能替代药品,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责任等等。”王自坦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体现严惩重处原则。
□ 本报记者 姜斌
婴幼儿配方食品
全过程质量控制
2008年,“毒奶粉事件”被曝光后,人们开始关注婴儿食品安全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这种分装方式很容易引起乳粉的二次污染,特别是还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非法添加或者以次充好。”王自坦介绍说。
保健食品须声明
“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的监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新法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广告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王自坦介绍说,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
用于果蔬茶叶
针对农药的管理,新《食品安全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除了上两项规定,新法还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王自坦介绍道。
除了对农药的监管外,对批发市场的监管也是新法的一大亮点。“如果把批发市场这个源头管好了,就能减少食用农产品出现的一些安全风险问题。”据王自坦介绍,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要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样检验。
明确网络食品
交易主体责任
在网络购物日益普及的今天,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问题也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新《食品安全法》增设了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
王自坦说,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根据新法,对于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管理
除了具体商品、行业等方面的变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制度上的变革也是一大亮点。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社会共治原则,这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新的理念。
“所谓社会共治,就是不能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共同参与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中来,形成合力,起到更好的效果。”王自坦说,在这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首先在总则中明确了社会共治这一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制度上,则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新法明确了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第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三,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而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第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大幅提高行政罚款额度
之所以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较大改革,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又增加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另外,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