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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点读机充电爆炸引火灾 消费者获赔2.5万元

2014-11-04 07:52:00 作者:段衍海 布爱萍  来源:大众网
近日,泰安肥城市消费者王先生购买时间不长、价值160元的 “好牧人”点读机,充电时发生爆炸起火,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消费者获得了2.5万元的赔偿金。

      大众网泰安11月4日讯(肥城台记者 段衍海 通讯员 布爱萍)近日,泰安肥城市消费者王先生购买时间不长、价值160元的 “好牧人”点读机,充电时发生爆炸起火,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消费者获得了2.5万元的赔偿金。

      8月8日,家住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王东村的王先生在某家电商场内花费160元购买了一台价值160元“好牧人”点读机,正常使用20天后没有发生任何故障。8月28日,王先生在给点读机充电时,突然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造成了近4万元的财产损失。王先生立即找到商家要求赔偿。商家接到情况后,也组织了技术人员前来验看,经初步检查为点读机线路短路自燃,商家只同意赔偿王先生一台新点读机,对其他损失不同意赔偿。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无果,消费者便来到了王瓜店工商所申诉。

      接到王先生的申诉,工商执法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商家要求消费者出具消防部门的鉴定书才肯认可王先生的提出的赔偿条件。工商人员立即联系消防部门到现场进行鉴定。消防部门的火灾鉴定报告认定是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种、遗留火种,不排除好牧人点读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在事实面前,工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之规定进行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经调解,双方最终达到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王先生现金2.5万元,消费者满意。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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