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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明年将开展“泰山和谐使者”选拔

2014-10-22 06:33:00 作者:侯峰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泰安市法制办公布了《“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定,泰安拟每2年选拔1次“泰山和谐使者”,每次不超过10名,入选者可享受市政府津贴和假期待遇。

      近日,泰安市法制办公布了《“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定,泰安拟每2年选拔1次“泰山和谐使者”,每次不超过10名,入选者可享受市政府津贴和假期待遇。

      为树立社会工作人才先进典型,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近日,泰安市法制办公布了《“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22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

      据了解,“泰山和谐使者”,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泰山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不超过10名。管理期为四年。

      根据规定,“泰山和谐使者”主要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认同的社会工作者。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待遇方面,“泰山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600元;除正常休假外,每年增加7天带薪假期。

      在管理期内,出现政治、经济或其它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因个人过失对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泰山和谐使者”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据了解,规定拟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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