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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伪造公章骗贷10万元 泰安一男子涉嫌贷款诈骗被批捕

2014-05-22 08:45:00 作者:秦雷  来源:中华泰山网
因缺钱用,一男子伙同他人,虚构担保人身份,用伪造的单位公章骗取银行贷款。目前,两名涉案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缺钱用,一男子伙同他人,虚构担保人身份,用伪造的单位公章骗取银行贷款。目前,两名涉案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50元伪造公章骗贷10万元

      据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2009年,张某包了一段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书。因需要钱,张某找到某银行信贷员乔某,但乔某称,贷款需要两个事业单位担保人,而且得需要担保人的单位盖章。

      为了拿到贷款,张某找到朋友赵某和窦某,但他们俩都不是事业单位人员。张某说想在银行贷点钱需要担保后,赵某和窦某没多问就同意了。

      找到担保人后,张某到泰安找地方花50元钱刻了一个“某镇卫生院”和“肥城某医院”的章,并在个人收入及担保人情况说明书上盖了章。4月23号,张某带着担保人到银行签了字。

      10万元钱拿到手后,张某将其中1万元投入到工程投标中,后因工程没干成,张某拿着剩下的钱去山西贩炭。

      2010年贷款到期后,张某借别人的钱还上这10万元,然后接着又把这些钱贷了出来。

      帮贷20万元给2分利息的好处费

      2010年农历年初,张某找到石某,让石某贷款20万给他用,作为回报,张某会给石某好处费。

      “当时我在村里卖炭,要是贷出20万元来,他给我点利息,比卖炭挣得钱多,而且这之前,我有7万元放给了张某,他每个月都按时给我利息,所以我就同意了。”石某向办案检察官说,张某让他去找了信贷员乔某。

      与张某办贷款时一样,乔某要求石某找两个事业单位的担保人。石某说没有认识的事业单位担保人,张某让他什么都不用管,只需要村里出具的手续就行。

      “手续”办完后,他们以办煤场为名获得贷款。石某因这笔贷款是张某用,就要求他写借条。随后,张某连同以前借石某的7万元钱一起打了一个二十七万的欠条。

      2010年2月11日,这笔贷款放下来后,石某要求张某按二分利息给他好处费,包括贷款的利息一共三分。

      2011年2月份,这笔贷款快到期了,银行的信贷员就跟石某联系,让他抓紧时间还钱。石某找了张某,但张某说他把钱借出去了,而且借钱的人跑了,还不上这个钱。没办法,石某自己凑了点钱把这笔钱的利息交上,银行方面则又给他续了一年的贷款期限。

      2012年4月份,贷款到期,但张某一直没给石某这20万元钱。

      涉嫌贷款诈骗被批捕

      检察官介绍,张某、石某使用了虚假担保,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其在贷款时不具有还款能力,贷款到期后也没有还款能力,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既侵犯公私财务所有权,又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取得到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将一部分贷款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贷款诈骗罪。2014年5月15日,张某、石某被肥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介绍,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主观要件上,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担保时,不要为了哥们义气和碍于情面,过分相信人,在作信贷担保时一定要谨慎,想明白后再签字,不然自己得承担责任。同时银行应加强贷前审核。银行对新办理增资的企业发放贷款时,一定要加强审核,确定担保证明是否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贷款业务。

        原标题:50元伪造公章 骗贷10万元 男子涉嫌贷款诈骗罪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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