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某某肉串(牛肉风味)未检出牛成分,检出猪、鸡成分。
瑞某某肉串(羊肉风味)未检出牛、羊成分,检出猪、鸡成分。
瑞某某肉串羊肉风味1000克(大串)未检出牛、羊、鸡成分,检出猪成分。瑞某某肉串羊肉风味500克(圆形牙签装)未检出牛、鸡、羊成分,检出猪、鸭源性成分……
2013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山东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风味和羊肉风味肉串中,没有半点牛羊肉。他们生产的羊肉串为猪肉、鸡肉、鸭肉、羊油以及其他辅料,牛肉串为猪肉、鸡肉、鸭肉、鸡油以及其他辅料,这两种肉串,主要通过香精和羊尾油造出牛羊肉的风味。据查,这些伪劣产品主要销往昆明、武汉、长沙等南方城市,泰安也有个别超市有售。
3月16日,记者从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张强(化名)、欧天(化名)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经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已经开庭审理。
市民举报部分食品掺假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13年6月21日,有市民向泰安市公安局报警,称泰山区省庄镇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食品掺假。
接到报警后,警方于当日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这家公司生产食品掺假且涉案价值为50000元以上。警方当天立案,并将犯罪嫌疑人张强、欧天抓获。当天,警方在这家公司的冷冻仓库内,查获库存的伪劣产品价值228100元。
经过前期调查发现,张强等人生产伪劣产品并销售到昆明、杭州、武汉、广州等南方城市。经相关单位审计及证据显示,张强等人自2013年以来仅仅几个月,生产伪劣产品价值达到60余万元,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另外被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价值228100元。
警方的行动,揭开了这家公司生产假牛羊肉的黑幕,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这家公司生产的牛羊肉串里面,根本就没有半点牛羊肉。
“牛羊肉”主原料是猪肉和鸭肉
据查,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从2008年底正式开始生产。作为老板的张强因不懂食品生产,专门雇欧天做副总,专管生产、研发、检测。
据欧天介绍,他们用猪肉和鸡鸭肉代替牛羊肉是2011年开始的。欧天向警方供述,他们深圳的客户说,用猪肉混合其他肉串成肉串后,再配出羊肉或者牛肉味来,可以降低成本,从而在外卖时把价格降下来,东西也就好卖了。那时,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羊肉串,一般是以80%的猪肉和10%-20%羊肉、牛肉的比例混合。
2013年开始,因经营的形势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欧天向张强建议,生产牛肉风味的肉串和羊肉风味的肉串不再添加羊肉和牛肉。
不用牛羊肉,难道就不怕消费者吃出来?不怕,这食品生产厂家有招。从2013年4月初开始,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瑞某某肉串羊肉风味”、“瑞某某肉串牛肉风味”肉串就不加牛羊肉了,但包装袋上的配料表中仍标明有牛羊肉。其中牙签肉串羊肉风味和牙签肉串牛肉风味都属于这种产品,标示含有羊肉或者牛肉,但实际上没有一丁点儿牛羊肉。
食品生产厂家究竟是用什么方法欺骗了消费者的味觉呢?主要就是香精。据调查,牛肉风味的肉串是用猪肉和鸭肉混合,再加上牛肉香精,混合加上其他的添加剂和一些作料造出来的,但主要是牛肉香精出味,所以最关键的就是加牛肉香精。羊肉风味的肉串生产方式与牛肉风味肉串异曲同工,将猪肉和鸭肉混合好后,加上羊油,以此来体现羊肉味,再混合加上其他的添加剂和一些作料。据查,造假羊肉的主要用肉是廉价的鸭肉。把肉和料混合后,串肉工人将肉一串串的串好,速冻、包装、冷藏、检验、销售。
2013年6月21日,警方对这家食品生产单位进行检查时,工作人员就是在生产牛肉风味串,而用的肉就是猪肉和鸭肉做的,完全没有放牛肉。
据查,在公司里打工的人一般分辨不出是什么肉,对用猪肉和鸭肉加工牛羊肉的事情不知情。
真假肉差价每吨高达3万多
相对于真正的牛羊肉,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羊肉”肉串价格非常低廉。
嫌疑人供述,真正羊肉串出厂价是每吨48000元,牛肉是每吨38000元左右,而他们生产的牛肉风味肉串或者羊肉风味肉串卖价是每吨16000-19000元左右。嫌疑人认为,从价格上来说,客户就知道他们公司的风味羊肉串和风味牛肉串是羊肉和牛肉很少的肉串。
“我们生产方式是一样的,有时会根据客户要求的口感、味道的不同改变一下肉品和添加剂,但是肉品的改变仅仅是猪肉、鸭肉或者鸡肉的改变,不会是加羊肉或者牛肉的。”嫌疑人供述说。
嫌疑人供述,食品公司是以经销商的方式来进行销售的,“这些经销商买我们公司的产品大多是由我和他们通过电话的方式谈好价格、产品种类、数量之后,我再安排给对方把样品发过去,他们若觉得好卖,就再打电话定,我安排把产品生产出来后给对方发过去。”嫌疑人供述说。
据昆明一经销商介绍,他知道瑞某某各类牛羊肉串的原料是猪肉,“还进货是因为纯羊肉和纯牛肉的价格太高,老百姓消费不起,我们进货了也卖不动,不如卖这种销路好,有钱赚。”但这名销售商仍表示,他认为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肯定会加点羊肉或者牛肉的。
嫌疑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单位山东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张强、欧天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强、欧天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已经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原标题:鸭肉猪肉添加剂“造出”牛羊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