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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神圣"烈士"一词再被猪拱

2014-08-13 09:04:00 作者:张艳丽  来源:大众网
8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城管大队长邵罡,在征地冲突中身亡,有消息称当地拟追授其二等功及上百万补偿款。看一下这两位因公牺牲的“烈士”,前一位是“酒精”考验下“壮烈牺牲”,后一位是征地“战斗”中“英勇倒地”。

      作者:张艳丽

      8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城管大队长邵罡,在征地冲突中身亡,有消息称当地拟追授其二等功及上百万补偿款。当地昨日回应称,官方仅是拟为殉职的邵罡申报烈士,前提是在刑案法院判决之后,补偿事宜也要视申报结果再确认。(8月8日 新京报)

      时隔一天,我们又见另类“烈士”横空出世。8月7日,有媒体报道,安徽祁门县民警朱某于今年1月份酒后意外身亡。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该民警家属签订补偿协议,按照“因公牺牲”标准补偿朱某亲属130万元,由县公安局先垫付,再对涉事其他民警予以民事追偿。

      看一下这两位因公牺牲的“烈士”,前一位是“酒精”考验下“壮烈牺牲”,后一位是征地“战斗”中“英勇倒地”。之所以笔者要如此用词,实在是不敢亵渎烈士之英雄属性。《韩非子·诡使》:“而好名义不仕进者,世谓之烈士。”烈士:为了民族,为了国家,而舍身取义的人。烈士定义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有抱负、志向高远的人。2011年7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也明确了烈士评定五条标准:(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那么以上两位“烈士”符合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哪条烈士评定标准呢?毫无疑问,权力之手欲打“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擦边球。那么此二位“烈士”哪些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呢?祁门县民警朱某面对“八项规定”严峻形式,以“交流学习”之名,与多位民警一起推杯换盏、觥杯交错,后酒醉头部着地,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龙潭区城管大队长邵罡在征地冲突中,勇敢地冲在与人民群众打斗的第一线,不幸寡不敌众击中要害。那么,我们不禁疑问:此二位“烈士”楷模突出点落在何处了呢?仔细推敲不难发现,如果那位民警严格规定党纪国法与“八项规定”,又怎会没能经受得住酒精的考验而白白丧失宝贵生命呢?而如果那位城管大队长,严格以民为本,遵守国家征地有关规定,先补偿后征地,或依照法律程序依法拆迁,何至于与群众发生冲突命丧黄泉呢?

      近年来,在许多负面事件中,在政府官员的口无遮拦下,从同志、女秘书、小姐、临时工、实习生、校长、专家、表哥、女同学、志愿者、表妹、前女友……,这些汉语中的好词陆续都被猪拱了,而今天,权力之嘴甚至打算去拱最让人民尊敬的烈士了,我们不知道,如果这些连基本道德人品都值得质疑的人真的成为了烈士,并在某一天埋入烈士陵园,与革命烈士一起享受全民景仰与礼遇,并流芳百世,英名不朽,你又让那些真正为了国家、民族独立解放而牺牲生命的烈士们情何以堪?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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