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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或侵害危险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履行公告程序后,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详细]
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应当依法依规。地方政府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允许土地出让金暂缓缴纳的期限不可突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详细]
针对校园周边商店、小卖部售卖“三无”食品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等顽疾,检察机关可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详细]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管理制度不严格、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净化网络餐饮环境。 [详细]
磁湖位于湖北省黄石市市区,水域面积约10平方公里。1997年,磁湖风景区经省政府批准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004年,为改善和美化磁湖风景区建设,黄石市政府依法征收了位于磁湖西岸团城山公园教堂附近的15.5亩鱼塘和1.6亩菜地,并对相关人员作出了征地补偿。[详细]
2011年6月2日,石柱县政府批复同意《西沱镇总体规划》,规划并开工建设西沱工业园区。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业园区一至三期规划共重叠湿地保护区面积336.285公顷,占湿地保护区总面积比例为20.85%,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营占用部分滩涂,较大程度地、不可逆转地改变了工...[详细]
电话推销因成本低,成为房产销售、金融保险等领域常用营销方式,针对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强行推送各类广告,数量多,频度高,干扰了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已成为“骚扰电话”。[详细]
2003年2月,梁某某与泰安市岱岳区良庄镇山阳北村村委会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约定山阳北村将梧桐峪山林承包给梁某某,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5年开始,梁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雇佣挖掘机将承包林地内部分山体破坏,修建硬化道路,垒砌坝堰,搭建羊圈,原有地形、地貌...[详细]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因该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详细]
虚假医药广告不仅误导观众消费,更有可能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同时对合格正规医药制品也起到恶意竞争和排挤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详细]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汭乐购”平台上入网经营的商家普遍存在未按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且平台上一家名为“手工小吃店”的店铺并无实体店铺,不符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详细]
2017年1月,李某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成立某环保服务公司,与黄某、张某等人共同实施工业污泥的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2017年10月中下旬,李某从江苏、浙江等9家企业收集工业污泥共计2500余吨,黄某通过联系运输船主高某、沈某、张某,先后两次将污泥运至安...[详细]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权中发现,有媒体曾报道新闻“速看,泰安五马市场两家水产店上榜国家不合格名单”,内容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糕点、饮料和食用农产品等3类食品193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4批次,其中泰安有两个批次,即泰安五马市场振华...[详细]
因有群众向泰安市政府服务热线多次反映,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前燕家庄村有条铁路,铁路两旁五六家养鸭场,前期因查环保关停,后重新养殖,气味扰民严重,环境被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详细]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非法采矿、破坏耕地的行为的负有监管及修复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的要求对已经破坏的土地进行监管、复垦,...[详细]
2018年10月初,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依托与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信息联络机制发现一条加工死螃蟹的案件线索——有人收购死蟹并贩卖由死蟹制成的蟹黄蟹肉。[详细]
2018年8月,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岱岳区道朗镇鱼池村康王河流域,河水一片浑浊,呈黑褐色,现场臭气熏天,河间中,泛起诸多白色水泡,河滩上,大片死鱼出现,在长达近10公里的河流流域形成广泛性大面积污染,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当即对该行政公益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