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出台60条举措全力助企纾困

2022-04-15 18:19: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沈海滨 李隆

  日前,泰安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泰安市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落实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更大力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方案》强化金融支持、减轻税费负担、加大稳岗力度,提出了7方面60条举措助企纾困,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支持批零住餐、服务业和外资外贸企业平稳发展

  《方案》支持各类企业平稳发展。鼓励消费提质扩容,对2022年上半年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销售额增长10%以上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增长20%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额增长20%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2022年新达到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标准的给予2万元奖励;新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给予2万元奖励。

  鼓励进出口和引进外资,对2022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生产型外贸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执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2022年度提高至90%。

  对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未及时完成3月份至4月份医保申报缴费的各类参保企业,可延后至5月31日前缴费,不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相关待遇不受影响。原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间延长至4月30日,在此之前缴费的不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到期后恢复原缴存比例;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到期后3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国家明确2022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建设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1年各县(市、区)核补指标的50%以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对省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及市、县(市、区)新旧动能十强产业、民生工程、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等项目纳入“两规”一致性处理范围,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各县(市、区)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

  对实施“机器换人”技改项目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方案》支持工业企业平稳发展。支持重点行业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企业购置的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按企业购置款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对符合条件企业购置的特种机器人,按企业购置款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实施“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贷款金额分档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并免除担保费的,按照1%的比例予以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

  围绕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13个产业链(集群),以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计划支持30项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

  继续执行支持“创新50强”企业创新发展政策,对“创新50强”企业在享受现有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按1:1比例再补助5%。“创新50强”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支持,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支持。

  延续执行省、市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在省财政每家补助10万元基础上,市、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配套补助。

  推进落实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政策,对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单户余额2000万贷款担保与风险补偿等科技金融支持,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2022年计划完成贷款备案业务5亿元以上。

  疫情中高风险区服务业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可减租金

  《方案》支持服务业企业平稳发展。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泰安市内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300万元支持开展泰安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活动

  《方案》支持文化旅游业平稳发展。市财政安排300万元资金,采用政府补贴、企业让利等方式,支持开展2022年第六届泰安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活动,依托“好客山东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和“慧游泰山”智慧文旅官方平台,组织文旅企业免费入驻,发放市级文旅惠民消费券,引导和扩大全市文旅消费。

  统筹上级资金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用于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

  统筹上级资金支持打造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协调解决村庄发展乡村旅游项目、通往乡村旅游点道路和旅游民宿的建设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已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暂退比例提高至100%;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2022年4月12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上述补足保证金的期限均为2023年3月31日。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制定出台旅行社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活动的细化办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鼓励基层工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市域内A级景区通卡或收费公园年票(卡)。

  支持举办美食节、美食周促消费活动

  《方案》支持餐饮业、零售业、运输业平稳发展。

  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支持促进新能源公交车消费,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对2022年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按车辆类型、车长、车辆带电量、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快充倍率、节油率水平等,最高给予6.48万元/辆补贴。

  餐饮、零售等服务有关从业人员按照《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所需经费执行“应检尽检”保障政策。

  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发放餐饮消费券等,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各地举办形式多样的美食节、美食周等促消费活动,鼓励发展“深夜食堂”“老字号(非遗)美食街区”等餐饮消费新场景新业态。鼓励餐饮企业研发老年餐,建立完善老年助餐服务规范,保留现金支付等传统支付方式。

  (通讯员 沈海滨 李隆)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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