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秩序治理防范安全事故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秩序治理,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室外水域管理,防止溺水事故发生。广大市民,特别是中小学生,要增强防溺水意识,不在水库、湖泊、河道、池塘和景区水域内进行游泳、垂钓等涉水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游泳、垂钓。在公园、游园内水域中游泳、垂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加强景区(点)安全管理,防止旅游事故发生。游客应当安全、有序、文明旅游,服从景区(点)引导、管理,不走封闭和禁行路线,不进入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不攀爬危岩险石和无安全防范设施的山体、建筑物。不安全旅游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行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骑乘人员应当安全、规范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维护道路通行秩序。公安机关要持续开展宣传引导、路面劝导活动,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助推骑乘人员养成安全习惯。不佩戴安全头盔骑行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乘车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广大市民要提高防火意识,不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上述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加强娱乐、健身管理,防止社会矛盾和人身事故发生。组织开展广场舞、暴走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和路线,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六、加强体育赛事、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防止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组织举办体育赛事、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有序进行。举办体育赛事,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加强“低慢小”飞行器管理,防止公共安全事故发生。操控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航空模型、热气球、系留气球、自由气球等“低慢小”飞行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未经允许,不得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上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上空,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上空,交通管制区域上空,以及其他重点单位、区域上空操控 “低慢小”飞行器。违法操控“低慢小”飞行器的,由军航、民航、公安、气象、体育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遇有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时,广大市民要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服从现场指挥,有序疏散撤离,不得聚集、围观、拥堵现场,不得阻碍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九、在公共秩序治理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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