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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涵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泰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东起芝田河、西至104国道、北起环山路(含环山路东起天烛峰路西至桃花源路北延1公里区域)、南至泰新高速公路区域,泰安高新区(高新区建成区及北集坡街道);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辖区内工业项目聚集区,各类工业园、物流园,大宗货物批发和销售地。
二、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高污染燃料种类包括: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煤矸石、粉煤、型煤、煤泥、焦炭、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石焦油、油页岩、原油、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煤焦油。
三、管控要求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经批准建设的除外)。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已批准建成的用于工业生产和城市集中供热外,应按要求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按规定保留的燃煤设施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等相关标准要求。
四、工作要求
泰山区、岱岳区政府,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管委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禁燃责任,依法组织禁燃区内相关禁燃工作,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
高污染燃料界定标准及其禁燃区的范围将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81号)同时废止。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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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等规定,结合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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