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部署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

2020-06-11 20:29: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夏彤 泰安报道

  6月10日,泰安市召开全市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暨清理规范加价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市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持续推进全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政策红利传导惠及终端用户。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行动,将于6月中旬开始至8月底基本结束。

  会上传达了《2020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电价政策进行了解读,对转供电单位进行了提醒告诫。会议总结了泰安市前两年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清理规范工作的成效,指出了当前转供电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今年的清理专项行动做出详细部署。去年以来市县两级均成立了工作专班、召开政策提醒告诫会,强化政策宣传,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先后检查转供电主体220余家,立案查处29件,责令退还多收电费120余万元,成效初步显现。但由于转供电主体基数大,情况复杂,清理整改进度不一,从调查摸底和企业群众反映的情况看,泰安市转供电环节仍存在违法加价现象,转供电单位不执行降价政策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仍较为突出。

  据了解,为切实推动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享受到降电价政策红利,泰安市将于6月中旬前对转供电主体进行集中摸排,借助各县(市、区)供电公司一线工作力量,全面摸排5G基站、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农业生产等转供电主体底数、转供电形式以及价格情况,对居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超过0.555元,工商业预购电价超过0.8743元(以及终端用户结算损耗加价超过12%),农业生产电价超过0.74元(不含“以电折水”用户)的转供电主体,按照“分类整改、销号管理、限期解决”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对照清单逐一落实,规范到位,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要认真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整改,不得截留或变相扣留,完全彻底将国家降价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对逾期不改、拒不执行价格政策的转供电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经市信用中心审核后纳入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平台管理。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靠前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为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泰安市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机关服务中心、国网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分工领导为主任、相关科(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组织、协调、督导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群众,若所在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存在转供电环节收费的违规行为,可拨打市政热线12345进行反映举报。

  附:《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函》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函

各转供电单位:

  为切实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确保用电降价成果惠及终端用户,根据《2020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0〕6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告诫提醒如下:

  1.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

  (1)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按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2)其它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文件规定,2020年2月1日起,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算,此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底,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并定期公示电价标准,确保电价公开、透明。

  3.市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将全面摸排全市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农业生产等转供电主体价格情况,对居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超过0.555元,工商业预购电价超过0.8743元(以及终端用户结算损耗加价超过12%),农业生产电价超过0.74元(不含“以电折水”用户)的转供电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录入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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